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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luck官网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发布十大热点案件

2024-03-21 1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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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利luck官网新利luck官网新利luck官网9月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发布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发布会上发布了“抖音”短视频案、“微信红包”著作权案以及“斗鱼”平台著作权案等十大热点案件。以下白皮书对十大热点案件的简介。

  本案明确了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传递了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设计,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搭便车”行为,高益于鼓励创新、创造,满足网络用户多元化的美感需求。

  判决规范了以“共享”为名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谋取经营利益的乱象,明确了共享应是互利共赢,而不是不劳而获、损人利己,倡导“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判决明确了网络主播直播行为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示避风港原则不是直播平台万能的免责理由,在特定情形下平台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认定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剧情、关键画面的行为构成侵权,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将“暗刷流量”的灰黑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对网络乱象“坚决说不”,媒体评价“判决的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该案明确了网络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自媒体时代的和名誉权保护,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将书信负载的隐私权、物权、著作权属性清晰呈现,强调网络拍卖应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强调行使物权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

  判决明确了公众人物生活场景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划定了公众人物肖像权和拍摄人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一一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是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创作模式、创作行为的大胆肯定,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新利luck官网,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文化需求,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商业模式变迁的快速回应与开放态度,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随案发送的司法建议荣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

  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但无法证明上述邮件发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复,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视频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虽然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仅有13秒,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存在区别,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因此,涉案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用户ID水印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被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这已成为短视频行业的行业惯例。因此,短视频浮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二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本着诚实和真诚的态度,按照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发送维权通知。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联系方式发送维权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在收到原告后续发送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一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原告一对“微信”应用软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后授权原告二运营该软件并使用其中的美术作品。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并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时适用。原告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作为相关服务的整体形象,其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一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

  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观看热映及独家的影视节目,其中包含原告独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服务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通常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平台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需履行“通知一删除”义务。但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则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需要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直播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

  网络主播在被告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播放时长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和分享。网络主播与被告签订的《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被告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原告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

  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根据《直播协议》约定:主播不享有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由平台享有;被告与主播对直播期间的观众打赏收入按比例分成。被告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权利人,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不能就此免责。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口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为“图解电影”应用程序(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口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代码:http:az_gz6.js;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过三次,并支付服务费共计16130元。最后一次流量投放统计为27948476UV,按约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认为流量存在虚假,仅同意付款16293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暗刷流量”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行为。该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触碰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该行为使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行为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因此,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互相返还,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法院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在自媒体时代,公民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则其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的合理边界,平衡了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原告因交通事故与案外人赵某等人之间存在系列纠纷,因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11月22日,赵某实名发布新浪微博博文:“久等了!请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唐山黄某某#”和涉案视频。该视频经过多个网络大V转发,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迅速引发全国性舆论关注。在此过程中,岳某某作为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在查询了失信人名单及公开信息后,转发了涉案视频并发表了博文。

  2017年11月28日,岳某某向赵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17年12月6日其接受赵某委托,代理原告与赵某等人之间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系列纠纷案件,并就该系列纠纷案件持续发表系列博文,内容为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原告主张,赵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存在不实内容;岳某某作为网络大V和知名律师,转发涉案视频并发表系列博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微梦创科公司因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岳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对其注意义务程度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因素。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对转发言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只有当转发者明知或应知被转发言论存在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时,其才具有主观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岳某某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相关者的转变。在身份转变前,岳某某经核查转发的涉案视频不存在侮辱内容和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并无不当之处。岳某某身份转变后,由于其有条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能够对转发的涉案视频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判断,故其既应对新发表言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又需对其此前转发的涉案视频重新审查判断。岳某某在身份转变后发布的博文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岳某某此前转发的涉案视频,在其知情的范围内不存在失实内容。即便岳某某的身份发生转变,其亦不负有删除义务。

  网约车平台可以按照平台规则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其基于保障安全的目的高效处理乘客投诉值得肯定。 但在司机进行申诉时,平台应当进行核查,如申诉属实,应及时取消限制措施,切实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告系被告滴滴平台APP注册司机。2018年11月5日,原告通过APP接到一醉酒乘客,因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仍未清醒,原告报警,乘客在警察到场后自行离开。在此过程中,原告并无不当行为。后乘客向平台进行投诉。被告结合乘客投诉情况,依据平台经验将该事件定为安全事件。11月6日晚,原告被限制“深夜服务卡”功能,不能在夜间接单。后原告进行多次申诉,并提交报警记录和订单截图,但被告未予处理。11月8日,被告给原告恢复了“深夜服务卡”资格,但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给其帐号设定了一个月的观察期,致使原告仍无法在夜间接单。期间,被告未就原告申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12月13日,原告“深夜服务卡”恢复使用。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及时核查乘客恶意投诉,并限制其“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其流水缩减损失16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暂停原告“深夜服务卡”功能并设置观察期系为保障乘客安全行使平台自治管理权,原告收入并未因被告管理行为而减少。

  原告与被告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制定的《平台用户规则》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有权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单方对司机的违规行为作出判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本案中,被告依据乘客投诉情况对原告违规做出初步判定,限制其“深夜服务卡”使用,符合平台规则,亦符合广大不特定乘客安全保障要求。但原告申诉后,被告未依照平台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查,在原告并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账号限制措施缺乏依据。被告行使平台管理权时未遵守规则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

  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原告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月,原告发现古城堡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原告认为赵某某未经授权公开丁聪书信和手稿,古城堡公司未对赵某某的出售行为进行审核,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及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拍卖的书信和手稿、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返还涉案书信和手稿。赵某某辩称,涉案书信和手稿系以合理对价购买,本人无侵权故意,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侵权。古城堡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新利luck官网,仅需履行“通知一删除”义务,并无主动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书信和手稿可能同时承载物权、隐私权、著作权口家信往往涉及家庭生活和个人感情,具有明显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的认定还应当适当考虑当事人合理的主观因素,在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同时,尊重当事人对于私人空间范围的划定。名人的公众属性,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涉案书信中有一部分涉及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内容属于公开事务,未涉及丁聪、沈峻、原告的隐私。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仍属丁聪的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和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由于涉案书信和手稿已交付买家,且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隐私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书信的请求不予支持。古城堡公司对在其平台出售的书信和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对交易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涉案书信和手稿涉及隐私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古城堡公司应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秦某某诉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销售载有他人肖像的图片,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做出一定限制,但不意味着其肖像权被完全剥夺,其肖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

  原告秦某某系演员,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网站的经营者,其在网站中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公开销售标有原告姓名的照片,其中200张系肖像照,150张系侧面照或者面部被遮挡的照片。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删除侵权页面及链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汉华易美公司在其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公开展示、销售涉案照片时,由于这些图片载有原告的肖像,应当取得原告许可。原告作为公众人物不可避免地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其肖像权也相应受公众知情权的限制。然而,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其肖像权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除为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公众人物肖像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随意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虽然部分照片面部被遮挡,但仍可识别出照片中的人物是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原告照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视觉中国公司并非“视觉中国”网站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汉华易美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18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